釜底抽薪——专利无效、专利异议
(一)案例背景
委托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一款颈椎通络仪,市场反映良好,但由于没有专利保护意识其并未申请相关专利,2017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发现了我委托方销售的这款产品,并认为我委托方销售的产品侵犯其拥有的5项专利的专利权,遂向我委托方及承销商传送了律师函,通过与委托方沟通了解到,这款产品完全是委托方独立自主研发的一款产品,盲目地认为其不会出现侵权的问题,所以对被诉侵权感觉很吃惊。
(二)开展过程
首先我方给委托方全体领导及研发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知识产权培训,使他们了解了专利申请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同时也使企业明白了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及自主研发不代表就不会出现专利侵权的问题。
我方代理人对5件涉案专利按照检索法律状态有效性—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侵权对比—现有技术抗辩—涉案专利稳定性判断这一顺序进行了一一分析。结论是这5件涉案专利,其中1件发明申请还未授权,尚不构成侵权,但存在较大隐患,为了排除这个隐患,我方对该专利提出“公众意见”进行专利异议。其中2件专利经侵权对比,由于撰写质量不好的问题,我委托方的产品并不落于其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剩余2件专利,经侵权对比,确实落入其保护范围之内,也无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但经技术背景调研和检索,我方认为其稳定性不强,可进行专利无效,在我方收集了相应证据并进行了充分的无效宣告理由陈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一件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三)项目结果
最终确定的应对方案为:对两件可无效专利中的一件发出了专利无效宣告,对另一件仅收集相应的无效宣告证据暂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成功后,我方携首胜之势在不提出另外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的条件下与诉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此专利纠纷。
意见:
1.专利撰写质量很重要,很多申请人会认为专利能授权就可以了,但不清楚专利能授权和专利能保护并不一回事,此案例的诉方的两件专利就是因撰写质量不佳导致保护范围过小,虽已授权却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2.好产品也需要好专利保驾护航,此次的委托方便是有好产品但未申请专利,在众狼环伺的市场丛林中,犹如一没带武器的猎手,只能被动应对,无法主动攻击。
3.被诉侵权后莫慌乱,寻求专业的团队的帮助,或可绝地求生。
国家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原因:
(1)从专利审查制度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只采取初步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专利。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
(2)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审查员也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权标准的。
(3)公平考虑。如果没有无效宣告制度,市场上存在着本应无效的专利,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目前,世界各国均设有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